审理经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魏*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罪犯董**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1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5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25日受监狱记功1次,2013年3月25日、2013年8月26日、2014年1月24日受监狱连续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