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浈检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王*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王*华及辩护人李**、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王**以及王*强、王*平、王*军、王*、王*玉(后五人另案处理)等人,与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下园村(以下简称为下园村)的部份村民一起,去到下**委会的办公大楼,因为下园**林公司承包山岭种植桉树收益的分配及使用问题,与下**委会的干部发生争执。随后,王**、王**、王*强、王*平、王*军、王*、王*玉等人一起对村委会的办公场所进行打砸,致使村委会办公楼的门窗、桌椅、电脑、电视机、电风扇、电饭锅、饮水机等大量财物毁坏。

经鉴定,下园村村委会办公楼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719.9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我没有参与2014年10月22日打砸毁坏下园**办公楼被毁坏的财物。请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除了有部分村委干部的笔录之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参与了具体的打砸行为,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无罪。

被告人王**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我没有参与2014年10月22日打砸毁坏下园村村委会办公楼的财物,请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异议,主要理由是:

(一)被告人王*华主观上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毁坏的行为。首先,本案中,被告人王*华是在回家探亲期间偶然遇见下园村村民就该村收取丰**公司承包山岭种植桉树收益的分配及使用问题与村委干部发生争执,其在到达下园村后争执已经发生。后被告人以及其他村民与村委干部一起回到村委会办公室进行协商,期间被告人并未有任何打砸的故意,恰恰是在打砸开始后要求村**保主任李**加以劝阻,在未得到支持的情况下,被告人独自骑车离开现场。其次,被告人王*华在打砸开始后并不在第一现场,而是与下**治保主任李**一同在办公室大门处,期间与李**及其他村民一同抽烟、聊天,自始自终没有参与到打砸的事件中。故辩护人认为,就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被告人不存在任何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本院查明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刑事证据要求证据链的严谨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单凭被害人陈述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在仅有言词证据且无法相互印证,矛盾明显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认定被告人王**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对本案中被毁坏的价值有异议。在本案中,抛开韶关市**定中心出具的韶浈价鉴(2014)150号鉴定结论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谈,单纯的价格鉴定亦不能作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证据,因有些财物根本未完全灭失、有些财物并未完全丧失使用价值,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华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无实施犯罪行为。辩护人在庭审中还提供了三份证明材料:1.浈江区犁市**委会于2014年2月12日出具的一份证明。2.下园村村民王**出具的证明。3.下园村侯**等50多人出具的证明。以此来证明两被告人没有参与2014年10月22日打砸毁坏下园村村委会办公楼的财物,但辩护人未说明证据来源及确定其真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人王**、王**以及王*强、王*平、王*军、王*、王*玉(后五人另案处理)等人,与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下园村(以下简称为下园村)的部份村民一起,去到下**委会的办公大楼,因为下园**林公司承包山岭种植桉树收益的分配及使用问题,与下**委会的干部发生争执。随后,王**、王**、王*强、王*平、王*军、王*、王*玉等人一起对村委会的办公场所进行打砸,致使村委会办公楼的门窗、桌椅、电脑、电视机、电风扇、电饭锅、饮水机等大量财物毁坏。

经鉴定,下园村村委会办公楼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719.9元。

另查明: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浈江**园村委会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两被告人没有参与2014年10月22日打砸毁坏下园村村委会办公楼的财物)。经核实,该证明是被告人王**包兄王**及其父亲为了证实王**没有参与打砸毁坏村委会的财物。将事先书写好的证明,多次找该村委主任王**要求其帮忙在该证明上加盖村委会公章,遭到王**拒绝,随后王**威胁王**,王**仍不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王**又找到负责保管下园村委会公章的会计李*莹,要李*莹在其事先先写好的证明上加盖公章,李*莹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帮王**在事先写好的证明材料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后浈江区**村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称该证明是李*莹个人的行为,并未得到村委会的同意。

庭审中辩护人还提交二份材料,均反映两被告人没有参与2014年10月22日打砸毁坏下园村村委会办公楼的财物,但未说明证据来源及确定其真伪。

2015年5月18日浈江区**村委会向本院发函,称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本村委一些内部矛盾而引发,现两被告人的家属多次到村委会承认错误,并表示道歉,下**委会请求本院对他们从宽处理。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

证实:2014年10月22日13时00分,王**到浈江**派出所报案称:当日12时30分,王**、王**等十多名村民因不满浈江**园村委会将丰**公司承包该村委会山岭种植桉树收益的20%分红用于村建设和办公费用开支,没有将分红发放到村民手中,用砖头、木棍、凳子等,将村委会办公场所的门窗、电器、办公室设备等设施砸烂。经浈江区**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5719.9元。

2、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4年10月31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对浈江区犁市镇下园村委会办公设备被毁坏一案立案侦查。

3、王**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4、王**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5、犁**出所出具的王**、王**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王**、王**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6、浈江**园村委会出具的财物损失证明。

证实:2014年10月22日,下**委会办公场所被部分村民打砸的损失情况,被毁坏的财物具体为:空调4台;风扇7台;电视机1台;功放机1台;机顶盒1部;电脑1台;天气预报显示屏1台;村委办公楼两层楼的门窗、玻璃全碎;办公用品全毁(办公台、椅子、柜子);厨房用具、设施全毁;村委公开宣传栏毁坏。

7、中国移动通信韶关分公司提供的王**13411112938手机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前王**的手机通话情况。

8、中国移动通信韶关分公司提供的王**13415669679手机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前王**的手机通话情况。

(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王**供述:2014年10月22日早上9点至10点,我们全村村民去到“路佛岭”桉树林,我跟在后面上去,听到前方有骚动,我看到村民和不知哪的人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推撞一下,但并没打起来,然后我们在山头中间等村委来人解决,后来不知谁报了警,犁**出所都来人了,我们向他们提出诉求,要下园村村委给个答案,村委迟迟没给我们一个交代,派出所就叫我们在村委等镇政府解决。等了一段时间,中午12点村里一位老村民(不知道他的名字)和村干部王**争吵起来,不知谁说了王**想打那位老村民,村民听见了就拥进20、30人,之后我就听到村委内打砸凳子桌子之内的声响,我看到还有村民拥进来,我就退到村委门口了。

我当时坐在村委靠大门处,加上人太多,并没看清谁动手了。我没有动手打砸村委会的东西。当时王**和王**都在场。

2、被告人王**供述:2014年10月22日中午,村民去找村委要我们村承包给丰产林的我们村自留山桉树林百分之二十的股份金,而村委没有给回我们村民的钱,村民才在村委闹事。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八点半我去帮我在犁市街住处附近的一邻居换好漏电开关后想着当天没事情干了就想回村里看望父母,所以我从犁市街住处开摩托车回村里,在我刚回到我们村一组与二组的交界路口时就见到二组的王**老人,王**老人说我们村委主任王**带了沙园村的人上山去砍树了,我就直接开着摩托车上山去看一下是怎么回事,我上到山上时看到已经有派出所的人在现场调解,我就停了车在旁边看,当时我看到山上有一百多村民在山上,当时我还跟派出所的人问了一下情况,后派出所的人就叫村民回村委调解,村民就陆陆续续回了村委,我也就回家去看了一下父母,看完父母后我就直接去了村委,可是当我去到村委的时候,我看村委那里已经有几百个村民在那里围着了,我就停了车靠前去看,当时就有村民在跟村主任他们在谈山林的事,但是不知道后来怎么没谈拢,村委办公室里面就吵起来了,我在外面就看到“懒尸”、“阿屁”、“木古”、“砖刀”他们四个人在打砸我们村委的办公物品,当时我跟我们村的治保主任李**站在一起,我当时还跟李**说“懒尸”、“阿屁”、“木古”、“砖刀”他们这样做不行,我还叫李**去制止,李**说那么多人谁敢去制止。后我跟李**说我还有事要先回犁市街,然后我就开摩托车回到犁市街住处,回到后没多久我就接到王**给我打来的电话叫我去吃饭,王**说在马坝打工王**来到犁市镇,说很久大家没在一起吃饭了,要我出来一起吃吃饭,后我们就约去犁市街“友朋”大排档吃羊肉煲,席间我们都喝了酒,也聊了家常,吃完饭后王**叫我去打麻将,我就说不去了,我喝了酒要回家休息,后王**和王**就去了犁市镇政府旁边的一麻将馆打麻将,我就回住处休息了。

(三)证人证言

1、王**陈述:2014年10月22日早上,下园村的村民在下园村委路佛岭山上将正在砍树的工人打伤,我知道消息后,就通知了下园村委干部王**副主任(负责下园村二队工作)先到现场了解情况,王副主任说:他已经组织人在现场了,之后我们村委7名干部也赶到了路佛岭现场,在现场下园村村民不听村委的意见,下园村村民王*强还煽动村民并说村委会黑了村民的钱,路佛岭山地是下园村二组的,还说要打村委会干部,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经犁**出所民警与村民做工作后,民警将砍树被打伤的工人带到派出所调查,并要求村委与村民到犁市镇镇政府就问题进行协商,但村民只说到下园村村委解决问题,于是派出所与镇政府有关人员联系后同意到村委解决问题,并派人马上赶到下园村村委,村委与下园村30多个村民来到下园村委等镇政府有关人员到来,刚进村委会王*强就说:“给我砸,出了什么事情,我的老板会看数。”其中村民王*平进了村委就用手将一楼厅里的落地风扇摔在地上,王*强用手提起落地风扇砸墙上的空调,王*平走进去村委的厨房将碗筷和消毒碗柜都砸烂了,王*玉和王**走出去外面其他办公室用石头和木凳打砸窗户、门、台凳、空调等物品,后来王*平、王*强、王*基也跟着打砸办公室,后来,他们又走上去二楼办公室打砸,并将电脑、窗户和牌匾从二楼扔下来,王*军用石头从二楼往厨房的瓦顶扔,砸烂了很多瓦片,后来听人说王*强用油漆在村委的围墙外写大字“下园村委王**还我村民山林血汗钱”和“下园村委吃人民血汗钱”,他们还威胁我们在场的村干部不许用手机拍照、摄像取证,后来王*玉、王**、王*平、王*强、王*基、王**先后指着我说:“如果你报案。我们被抓的话,我们就打你的家人,拆你家房子,出什么事情一切由你负责。”后来他们还跟踪看住我,不给机会让我有机会打电话报警。

一楼的计生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会计室和厨房大厅和二楼的综合会议室、主任办公室的窗户玻璃都被砸烂,办公室的台凳、电脑、电视都被砸烂了,办公室的门被踢坏,基本上办公室里面的东西都被砸烂了,村委院子的宣传栏玻璃被王**和王**用石头砸烂了,我们从办公室里面拿出来的20多张塑料凳子也被他们砸烂了,连挂在墙上的牌匾都被扔在地上。

参与打砸的,我看到的就是王*强、王*华、王*玉、王*平、王*基、王*军,其他人我没有看清。

2、王**陈述:因我们村的丰产林桉树20%股份问题,村民和村委发生矛盾,村民要求要将村里丰产林20%股份分到每个村民手上,但村委已将这笔钱用于渡船工资和渡船维修,村里修建公路,以及村委办公费用等开支支出。

2014年10月22日上午,我们村干部正在村委上班,约10时左右,我们接到山上砍伐丰产林桉树的工人的电话称:“有村民在我们村委路佛岭林地闹事,并动手打了砍伐工人,要我们村委干部上山处理”。后来我们村委六个干部都到了现场,跟着派出所也来到了现场。经现场劝解,村民同意到我们下**委会协调处理,约12时30分左右,村民到了村委后,有部分村民已进到村委办公室,同村干部没讲几句,就有十多个村民利用凳子将村委的门窗玻璃、空调、电视机、村委的电脑、办公台等物品,砸的一塌糊涂,场面一片混乱。把办公室砸后,约30个村民在村委会的大院里围攻村干部,不准报警,不准接打电话,后来不知道是谁向派出所报的警。

打砸村委会办公室的村民分别是:王**、王**、王**、王**、王*强,其他的我就不太清楚了。

我看到参与打砸村委办公设备村民的情况是:王**在村委的打砸现场,但他没有动手参与打砸;王*强是带头参与打砸村委的村民,在路佛岭山上的时候,他是现场比较凶的村民之一,还说了一些比如:他老板大把钱,煽动村民闹事,并叫嚣要砸村委会;他具体参与打砸的物品是风扇、空调、门窗等,而且还在村委会墙壁上用红色笔乱涂乱写;王*华在村委被打砸现场,我具体看到他参与打砸的物品是门窗玻璃、宣传栏、办公室的凳子等;王*军在村委现场参与打砸的物品是用石头砸村委厨房的瓦片,另外他是王*三组的村民王**叫回来闹事的,想叫他在混乱中对我进行报复(因我是计生专干,在工作中与王**有矛盾);王*平在整个打砸过程中都有参与,是主要骨干分子;王*玉在村委现场参与打砸的物品是用脚踢一楼的办公室的塑钢门;王*基在村委现场参与打砸的物品是门窗、办公桌、凳子等,他也是主要骨干分子。

3、吴**陈述:2014年10月22日上午9时左右,村委会的全部干部都到下**委会“路佛岭”去处理下**委会村民阻拦丰**公司砍树一事,当时“路佛岭”聚集了近一百名村民,大部分是下**委会王屋村二组的村民,另外有一些是下**委会侯屋村和下**委会其他村的村民。我们村委会干部到场后,看见王*等村民在现场,我们村委干部对在场的村民进行劝说,要求村民到村委会去协商解决问题。有些村民就起哄,王*大声说:“走,我们回去村委,要村委将山岭分回给我们,如果他们不答应,就将村委办公室砸掉它。”说完,王*就开他的摩托车下山了,有些村民就跟着王*一起下山了,我们村委会干部回到办公室后,那些在山上的村民陆*续续来到村委会,我和其他村委干部在办公室旁边一间屋子里坐着,王*和王*基等村民要村委主任王**答应他们,村委要就将丰**公司分给村委会分红发放给村民,要不就将山林划分给各个村里,王**当时没有回答他们,王*等几个村民见得不到答复,就动手拿起地上凳子,打砸厨房的消毒柜等物品,我们看见他们这样,我们村委干部也不敢去阻拦,就走出到村委会的大门外,王*、王*基等人又走到隔壁的办公室和二楼的办公室,将办公室内的电视机、空调、办公桌、宣传栏等物品砸掉,基本上全部办公室的设备都被他们砸坏了,他们边打砸还边在骂,说我们村委会干部骗他们的吃喝(意思说我们村委会吃了他们的分红款)。

4、王*才陈述:2014年10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部分下园村村民在下园路佛**产林公司的砍伐丰产林的工作,我接到下园村委主任王**知道情况后,就自己骑摩托车赶到了路佛岭林地的现场,当时山上聚集了很多人,村民和砍树的工人都在,我就和村干部一起上前去做调解工作,村民不听我们村干部的劝说,我就站在旁边等派出所的民警和镇政府的干部到来。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与村民达成协议,村民到下园**公室等镇政府干部来做说明工作,民警将砍树的工人带回派出所做调查处理。

从山上下来后,我自己开摩托车到了村委会办公地点,村干部和村民也陆续来到了村委会,我进到村委会厨房里坐着喝茶,见到下园村民王*强、王*基、王*玉、王*华等围住村干部王**、村干部王**在争吵,接着有砸东西的声音,之后我就走出了厨房,站到办公楼的水泥地坪上,并看到王*强、王*基、王*玉、王*华等带头冲入村委会办公楼的一层和二层进行打砸,具体打砸的情况是:王*强用脚猛踢我的办公室的木门,见此情况我就走出大门了。其他的打砸情况我不知道了。

5、李**陈述:2014年10月22日上午9时至下午14时,我在家里,没有出去外面。下午16时左右,我到下园渡口接孙女放学,下午17时左右,在回家的路上见到村民李**(李**),我听李**说:下**委会的办公设备被部分下园村民打砸了,我对李**说:打砸村委会是犯法的事,之后我就回家了。

村委会被打砸的事,10月23日,镇政府的杨*书记通知我去了被打砸现场对被打砸物品进行登记清查。

我知道的情况是:村民认为丰产林公司给的钱没有分配给村民,所以要村委干部给个说法。我具体不知道这笔钱怎么使用,只是听王**主任说:有部分钱用来搞绿化带;有部分钱用来修水泥路;有部分钱用来维修渡口的渡船以及渡口工资人员的工资。

(四)鉴定意见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质证。

经浈江**证中心对下**委会被毁坏的财物进行实物鉴定,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25719.9园。上述涉案财物的鉴定结论已经依法告知下**委会的负责人以及被告人王**、王**。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王*华辨认王*基的笔录照片。

2.王*华辨认王*华的笔录照片。

3.王*庆辨认王*基的笔录照片。

4.王*庆辨认王*华的笔录照片。

5.李*明辨认王**的笔录照片。

6.李*明辨认王**的笔录照片。

7.李*莹辨认王**的笔录照片。

8.李*莹辨认王**的笔录照片。

9.王*才辨认王*基的笔录照片。

10.王*才辨认王*华的笔录照片。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实:2014年10月22日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对下**委会办公场所被部分村民毁坏的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概况如下:

下**委会办公楼围墙外侧的墙壁上书写有大的红色字体,内容是:“下园村委吃人民的血汗钱”、“王**还我村民山林血汗钱”。村委大院的宣传栏被砸坏,一些宣传牌掉在地上。

村委大院内有被毁坏的电脑主机1台、被砸坏的椅子数张。村委办公楼计生室的门被砸凹陷、窗口玻璃破碎、桌椅毁坏、空调毁坏。村委办公楼副主任办公室的窗口玻璃破碎。

村委办公楼会计室的桌椅毁坏。村委办公楼厨房内的桌椅、厨具、电饭锅、饮水机、电风扇、玻璃窗毁坏。村委办公楼二楼玻璃窗破碎。村委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内的空调、天气预报显示屏、电脑显示屏、电视机、桌椅被毁坏,地上有散落的砸坏物。大会议室的玻璃铝合金窗被拆下,扔在一楼地上,已破碎毁坏。村委办公楼二楼的主任办公室内空调毁坏、铝合金窗毁坏。村委办公楼厨房的屋顶石棉瓦部分被砸烂。

此外,庭审中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三份证明材料。

1、浈江**园村委会于2014年2月12日出具的一份证明(内容为两被告人没有参与2014年10月22日打砸毁坏下园村村委会办公楼的财物)。

2、下园村村民王**出具的证明(内容为两被告人没有参与2014年10月22日打砸毁坏下园村村委会办公楼的财物)。

3、2015年1月23日下园村侯**等50多人出具的证明(内容为两被告人没有参与2014年10月22日打砸毁坏下园村村委会办公楼的财物)。

经本院对上述情况核实的五份证明材料。

1、2015年4月27日下**委会出具的证明。

2、王**出具的情况反映。

3、李**出具的情况反映。

4、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犁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询问笔录。

上述材料均证实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来源情况等,具体为浈江**园村委会于2014年2月12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是在未经下**委会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王**的家属威胁王**后,再找到由村干部李**,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加盖公章,是李**的个人行为,并不代表下**委会。

对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对两被告人是否参与了打砸村委会财物。经查,2014年10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王**以及王*强、王*平、王*军、王*、王*玉(后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因为下园**林公司承包山岭种植桉树收益的分配及使用问题,与下**委会的干部发生争执。随后来到村委会的办公场所参与对村委会财物进行打砸,当时作为在场的村干部几乎所有成员都目睹这一过程,王**、王*才、王*庆、吴**等证人证实两被告人参与了打砸村委会财物的事实,证言之间且能相互认证,客观地反映了事件发生过程,证实两被告人参与了打砸村委会财物,而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关于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所被毁坏物品清单。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物价鉴定部门对被毁坏物作出鉴定,且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对鉴定书并未提出异议。故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

辨护人在庭审中提供的三份证明材料,经查,“证明”是未经村长同意及下园村委集体同意决定,是李某莹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私自盖章的,并不代表村委会,纯属其个人行为。对王**、侯**等50多人签名的二份证明材料,经查,王**、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31日已立案处理,该“证明”上签名的所有村民,他们是否当时的目击者无法核实,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该两份证明时也称无法核实真伪;而且在本案发生后事隔较长时间才提交,不是依法定程序在事件发生后即向办案机关反映,亦不符合证人分开作证的形式要件规定,故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王**无视国法,参与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和理由,如上所述,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案件审理过程被害方浈江**村委会向本院发函,称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本村委一些内部矛盾而引发,希望对两被告人从宽处理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王*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述两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至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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