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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盗窃罪,朱**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清南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辉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29日因殴打他犯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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