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崔*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万科水晶城8座2902房,因为多次向物业服务中心投诉楼上装修噪音问题未得到满意的解决。2014年4月7日18时许,崔*来到万科**服务中心要求见经理,因经理不在,崔*觉得自己的权益未受到重视,于是在物业中心门口拿起一把雨伞跳上物业服务中心大厅摆着的楼盘模型沙盘,将沙盘上的各种模型打烂。经鉴定,被毁坏的楼盘模型沙盘损失价值人民币54787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崔*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害单位代表马*的陈述;证人梁*、金*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崔*的辨认笔录;证人唐向前的证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委托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协议复印件、收据;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崔*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崔*的家属已向被害单位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唐向前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马*的陈述、谅解协议复印件、收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再查明,被告人崔*在案发后主动到物业服务中心反映毁坏沙盘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崔*的供述、被害单位代表马*的陈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的家属已向被害单位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被告人崔*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