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公诉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4日,张*告知邹某某(已判刑),称其怀疑自己岳母卢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阳光叠彩小区内开设的棋牌室遭人打砸,系在金河社区富桂苑17栋开设金河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棋牌室的店主马某某指使他人所为,邹某某遂意图替张*报复马某某。2013年12月25日21时许,邹某某纠集阳*某、阳*、阳*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龚某某、阿*、阿*、老*(均在逃),搭乘由邹某某、阿*分别驾驶的遮住车牌的别克商务车及银色面包车前往金河社区。途中,邹某某将事先准备的钢管、砍刀及一次性口罩等工具分发给其他人。22时30分许,由阿*在车上负责车接应,邹某某、阳*某、阳*、阳*某戴着口罩手持铁锤、钢管等工具,被告人龚某某戴着口罩持一把砍刀,冲进金河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打砸室内自动麻将桌、玻璃门、塑料门、空调、冰柜、壁扇等物品,造成棋牌室损失共计人民币10829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作案工具照片、收款收据、销售单、刑事判决书);2、证人卢某某、唐某某、张*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及其同案犯邹某某、阳*某、阳*、阳*某的供述和辩解;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龚某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其同案犯邹某某、阳*某、阳*、阳*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