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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生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林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生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8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唐*生在本村“冷水井”杨**家的荒地里烧杂草时,因用火不慎,引发了山林火灾,烧毁了被害人唐**以及阳江晨**限公司承包营造的位于宁远县冷水镇唐家村、下岭村“峦头岭”等山场的桉树、油茶、松树林木。经鉴定:此次山火烧毁有林地面积11.66公顷。

本院查明

另查明,开庭审理前本院曾组织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阳江晨**限公司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因被害方觉得被告人能赔偿的金额太少,遂放弃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对被告人所触犯的刑罚依法作出判决。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唐**、阳江晨**限公司员工黄**等人的陈述;证人黄*、唐**、李**、杨**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1.6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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