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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林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担任记录。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卢**携带镰刀、打火机到本村*****场的开荒地上烧玉米杆和杂草,以便第二年耕种。上午10时,被告人卢**点燃杂草后,就在地边上守火,至11时,火烧到开荒地南面下方,引燃了开荒地边上一小块松树内已砍倒的干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到*****场的桉树林,引发森林大火。失火后,被告人卢**先是自己扑救,同时,向村支书报告了失火情况。后村支书组织村民扑火,至下午3时将火扑灭。经鉴定,本次火灾事故过火林地面积4.86公顷,其中桉树地面积3.3公顷,疏松林地面积1.33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卢**赔偿了被害人林木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卢**携带镰刀、打火机到本村西溪岗山场的开荒地上烧玉米杆和杂草,以便第二年耕种。上午10时,被告人卢**点燃杂草后,就在地边上守火,至11时,火烧到开荒地南面下方,引燃了开荒地边上一小块松树内已砍倒的干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到*****场的桉树林,引发森林大火。失火后,被告人卢**先是自己扑救,同时,向村支书报告了失火情况。后村支书组织村民扑火,至下午3时将火扑灭。经鉴定,本次火灾事故过火林地面积4.86公顷,其中桉树地面积3.3公顷,疏松林地面积1.33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卢**赔偿了被害人林木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打火机;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林权证、赔偿收据;3、证人李某某、卢**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5、过火林地鉴定意见;6、被告人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甲在开荒地上烧杂草时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己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甲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卢*甲主动救火,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江永县**正中心对是否接受被告人卢*甲进行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出具了可以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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