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炼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林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炼犯失火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舒*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舒**组织9名村民进入新晃侗族自治县扶罗镇云溪村老田组老屋湾植树造林;到达造林地点后,被告人舒**将其堆放在自己责任土里坎的杂草燃烧后以便植树造林;由于当时天晴风大,火势很快蔓延至山上,被告人舒**立即组织村民扑火,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由于火势过猛,扑救无效,最终引发森林火灾;

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3公顷,损失枫香幼树74株,共损失林木蓄积208.5立方米;

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舒*炼主动向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舒**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舒某某、舒某某、舒某某、杨某某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帅某某、舒某某、舒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舒*炼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违反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3公顷,损失林木蓄积208.5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舒**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舒*炼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