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林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德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芷江侗族**村社山坡组村民何某某的屋档头空坪处烧渣子,其在渣子堆上面没有明火的情况下到麻缨塘乡黄潭桥赶集。由于天气干燥,没有燃尽的渣子引燃了空坪里面老坎方向的杂草,烧上老坎上的“塘湾”楠竹林山后,往上烧到上面的杉树林山,从而引发了此次森林火灾,后经当地政府及群众救火才将此次森林大火扑灭。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44公顷,烧毁林木树种为杉木,烧毁杉木幼树8028株,杉木蓄积为15.6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履行到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打火机、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出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赔偿收条、证人张某某、朱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李**、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蒲某某、何某某的陈述、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的怀升司(2015)林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高火险天气下随意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44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考察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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