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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失火罪一案

审理经过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林刑诉[20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罗岩乡步路田村桥上组“四岩坡”清明祭祖。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用火柴点燃纸钱,由于风大,燃烧的纸钱引燃了坟边的杂草,并蔓延到附近林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1.81公顷,其中烧毁有林地5.59公顷、灌木林(特规灌)地1.63公顷、宜林地4.59公顷,烧毁幼树14356株。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杨某某的收条、芷江侗**林业工作站的报案材料、证人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蒲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怀升司[2012]林鉴字第79号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高火险天气下随意在林区用火,烧毁有林地面积5.59公顷,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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