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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林诉(20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失火罪,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彭*担任庭审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书记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吴**到新晃侗族**村井岗组小地名叫“克田”的本人田里,出于备耕的目的,在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现场勘查及聘请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5公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吴**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5公顷,被告人吴**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吴**对过失失火烧山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吴**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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