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林诉(20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失火罪,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彭*担任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书记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凳寨乡台洞村中寨组小地名叫“崩炯王”山场的地方挂坟扫墓烧纸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当地干部群众奋力扑救,山火于次日上午8时被扑灭。经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现场勘查及聘请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公顷。

2012年4月3日,被告人李*能到新晃侗族**管理中心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贺某某、张某某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能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6公顷,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李**犯罪后到新晃侗族**管理中心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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