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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林诉(20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失火罪,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叶*担任庭审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吴*来到新晃侗族**村老屋组“老屋屋背坝上”坟山给已故奶奶杨某某扫墓时,烧香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6.6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巨大。

另查明:被告人吴*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后打电话向110报警中心报案称自己引发了山林火灾并一直在现场灭火,在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后主动承认自己引发山林火灾的犯罪事实,后随同公安人员到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2012年10月18日受灾群众已谅解被告人吴*。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召、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归案说明,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吴*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灭火,在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后承认自己犯罪事实并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视为自动投案,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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