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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失火罪一案

审理经过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林刑诉[20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带着13岁的儿子来到芷江侗族**洞村猫脚寨“祖山头塘坎上”给其公爹上坟挂纸,由于天干物燥,又刮着大风,而被告人没有采取有效防火措施,致使点燃的纸钱被风吹到坟边的林山,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怀化市升平司法所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75公顷,损失杉木蓄积51.8立方米,损失马**蓄积95.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收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龙某某、龙某某、潘某某、田某某、聂某某、田某某、龙某某、龙某某的证言、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怀升司[2012]林鉴字第78号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高火险天气下,随意在林区用火,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烧毁有林面积3.75公顷,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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