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林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担任庭审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龙*甲到新晃侗族**沟村白岩组小地名叫“格丫”自家的山林中放牛,见山中枯萎的松树枝丫较多,因担心会影响山林中新生树木的发芽和生长,被告人龙*甲遂将部分枯萎的松树枝丫捡起并归堆,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树枝点燃。见火越烧越大,被告人龙*甲为避免引发森林火灾,就用脚去踩燃烧的火堆。在扑火过程中,一阵风将火星吹到山林中,将山林中的杂草引燃,并迅速蔓延到山中,被告人龙*甲见状立即在山林中找了一根树枝丫去扑救山火。附近村民和镇政府工作人员闻讯后立即加入救火队伍。在干部群众的努力下,山火直到第二天上午才被扑灭。

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龙*甲失火山场过火林地总面积为42.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9.5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为32.8公顷。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龙*甲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龙*乙、龙*丙、龙*丁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杨**和被害人龙*戊、龙*己、龙*庚的陈述;被告人龙*甲的供述和辩解;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甲违反野外用火相关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龙*甲犯罪后如实供述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