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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林诉(20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失火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彭*担任记录。被告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邓**到兴隆镇石家坪村柳寨冲香树边给亲人安碑燃放炮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当地群众和干部的奋力扑救,森林火灾于当天下午18时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5公顷。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邓**。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邓**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邓**、邓**的陈述、证人杨**、吴**、邓**、吴**、邓**、邓**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违反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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