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林诉(20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犯失火罪,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叶*担任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潘**带着柴刀、镰刀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天堂乡天堂村小地名叫“格老屋场”自己的田里劳作备耕,在烧田坎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当地干部群众奋力扑救,山火于当天晚上近12时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1.1公顷,损失林木蓄积116.8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某、潘某某、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蒋某某、李**、李**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归案说明,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违反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1.1公顷,损失林木蓄积116.8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