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5)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凤检刑诉简建(2015)3号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来到其位于凤凰县吉信镇吉信村“叭清”(地名)的责任田里割草,并将杂草堆放在田坎边,后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液体打火机将杂草堆点燃。由于当庭天气晴好且有大风,火势蔓延至田边的“叭清”山上,继而引发森林火灾。后经被告人及群众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日下午1时许被扑灭。2014年3月4日经凤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4.1亩。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属实。并有:1、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廖某某、廖**的陈述3、投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森林火灾林木损失评估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因疏忽大意,在焚烧田坎杂草时,未做好防范措施,造成森林火灾的发生,过火有林地面积3.6公顷(54.1亩),虽属过失,但造成林木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欧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欧某某火灾发生后能积极扑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原谅,有悔罪表现,且情节较轻,系初犯,并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欧某某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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