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封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从化市良口镇石明村的“崖山”山场烧芒草过程中不慎引起山火。经鉴定:“崖山”山场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93.9亩,受害林木树种主要为桉树、杂树,受害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407.1865立方米。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作案工具打火机一把。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封某主动到从化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的报案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刘*、沈*的证言,被告人封某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笔录及照片,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清单,从化市**部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打火机1只予以没收,由从化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