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仁化县扶溪镇扶中村“罗坑冲”山场下田边耕作时,用自带的一次性液体打火机点燃田边茅草,因风势太大,不慎引起扶溪镇扶中村“山塘龙”、“罗坑冲”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测算,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7公顷(105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自留山使用证、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谭*、罗**、罗**的证言、被害人罗**、罗*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以及测算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森林法规,野外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参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