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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被告人邓*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邓*甲在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某村委自家房屋屋后烧竹清荒,由于当时大意没有把所有火苗打熄就回家,导致2014年11月1日凌晨返火,造成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某村委某山发生森林火灾。经韶关市武江区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15公顷(47.25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打火机、证人邓*乙、邓*丙的证言,被告人邓*甲的供述,鉴定报告及鉴定报告补充说明、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韶**(森)勘(2014)0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甲过失引起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1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甲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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