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甲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8日13时许,携带镰刀、手锯等工具来到从化市吕田镇坪地村坪地社土名为“黄竹窿”山场附近的水田开荒割草,后因抽烟将未熄灭的烟头扔掉在草丛处而引着火,并引燃附近“黄竹窿”山场导致发生山火。经鉴定,“黄竹窿”山场过火面积为7.91公顷,全部为有林地,即受害森林面积7.91公顷,受害林木树种主要为松树、杉树和杂树,受害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459.0876立方米。

另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沈*甲主动到从化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经济赔偿责任。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沈*丁的证言,被告人沈*甲的供述及指认现场、工具照片,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林权证,从化市吕田镇坪地村坪地经济合作社证明,从化市**部办公室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沈*甲对犯罪嫌疑人沈*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沈*甲具有自首、立功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甲无视国家法律,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沈*甲判处二年以上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低,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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