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犯失火罪一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林刑诉(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六犯失火罪,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5日上午九时,犯罪嫌疑人陆**与杨**、杨**、杨**等人到地连村三组的“塘冲坡”造林炼山。陆**在山梁上点燃火后,带着杨**等人沿着山梁往冲口方向继续点火炼山。到10时许,因风吹起的火球飞起落到北边坡地连村四组“水冲”的幼林地,火势蔓延开来引发火灾。本次森林火灾,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聘请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火场总过火面积3.2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3.2公顷,烧毁幼林株树杉木2624株,马**3307株,共计幼树5931株

失火后,被告人陆*六主动报警,并要杨**回村喊人救火,自已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失火事实。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陆**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失火毁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上午九时,犯罪嫌疑人陆**与杨**、杨**、杨**等人到地连村三组的“塘冲坡”造林炼山。陆**在山梁上点燃火后,带着杨**等人沿着山梁往冲口方向继续点火炼山。到10时许,因风吹起的火球飞起落到北边坡地连村四组“水冲”的幼林地,火势蔓延开来引发火灾。本次森林火灾,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聘请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火场总过火面积3.2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3.2公顷,烧毁幼林株树杉木2624株,马**3307株,共计幼树5931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等人的陈述;2、证人杨**、杨**、杨**、杨**、杨**、银永胜等人的证言;3、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对现场的勘查笔录、照片;4、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怀升司(2012)林鉴字第22号《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5、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陆**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失火毁林,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陆**在失火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了失火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六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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