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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失火罪一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林刑诉(20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失火罪,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杨**到自己的责任山“枫木万”山场炼山造林,他把事先已经开好的防火线上的杂草及树木拉到山脚下的小坳内归堆,然后用一个浅黄色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突然一阵大风将火星吹过防火线,火势蔓延开来引发火灾。本次森林火灾,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聘请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枫木万”火场总过火面积10.59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7.13公顷,烧毁幼林株树杉木208株,马**14597株。

失火后,被告人杨**主动喊人救火,自已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失火事实。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失火毁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杨**到自己的责任山“枫木万”山场炼山造林,他把事先已经开好的防火线上的杂草及树木拉到山脚下的小坳内归堆,然后用一个浅黄色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为突然一阵大风将火星吹过防火线,火势蔓延开来引发火灾。本次森林火灾,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聘请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枫木万”火场总过火面积10.59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7.13公顷,烧毁幼林株树杉木208株,马**14597株。

失火后,被告人杨**主动喊人救火,自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失火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陆**、尹**、谢应等、龙章湖、杨**等人的陈述;2、证人谭**、蒋**、龙**等人的证言;3、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对现场的勘查笔录、照片;4、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怀升司(2012)林鉴字第19号《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5、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杨**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失火毁林,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在失火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了失火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3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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