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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林**(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担任记录。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独自一人来到靖州县太阳坪乡竹寨村“柿子湾”的自家伐后已炼过的责任山进行“清山”,当天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将炼山时未烧尽的部分杂柴归拢在近竹寨村3组黄民科的杉树林山场的壕沟里,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归拢成堆的杂柴(当地言称“烧渣子”),守到下午3点多钟,烧渣子的火星被风吹进邻火点上方黄民科的杉树林山场,引燃了山场的杂草,之后顺风蔓延开来,被告人黄某某虽尽力进行扑打,并大声叫来了在对面山场做事的村民前来打火,但由于天晴风大,火随后还是蔓延烧毁了相邻的会同县广坪镇石家村“康木冲”一带的山场林木。

3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儿子黄**陪同下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接受森林公安办案人员询问,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肖汉学、黄**、黄**的证言、被害人石**、罗**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靖州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烧毁有林面积为9.36公顷。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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