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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灵犯失火罪一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诉(20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灵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粟**、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陆**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9日0时许,被告人蒲**在家中长时间使用电暖器具不慎引发火灾,烧毁房屋41栋,致43户农户受灾,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给村民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012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蒲慧灵主动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火灾事故烧毁房屋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黄**的证言;3、袁**、黄**、吴**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堪验笔录;6、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对火灾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蒲**使用电暖器具不慎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出具湘通检公量建〔2012]03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蒲**涉嫌失火犯罪情节严重,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蒲**判处有期徒刑3-5年。

被告人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灵犯失火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蒲慧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一份,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2年3月9日在火灾现场提取电烤箱残留物一套、电烤箱插头及插座板共2件、毛毯残留物一撮。

3、通道侗族自治县气象局提供的NO.201203号灾害性天气公证报告一份,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2012年3月8日至9日天气为小雨,无雷暴。

4、烧毁房屋户主清单及户籍证明,证明了这次火灾烧毁房屋41栋,致43户农户受灾的事实。

5、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蒲慧灵主动投案。

6、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份,证明起火时间为2012年3月9日OO时左右,起火部位位于上湘村四组黄**住宅楼,起火点为该住宅楼的二楼客厅处,起火物系客厅内放置的电烤箱,火灾原因系当事人蒲**使用电烤箱时不慎引发火灾。

二、被害人陈述。

有被害人吴**、吴**、杨**等四十多户的陈述,其中:

1、被害人吴**(男,通道县人)陈述,2012年3月9日凌晨,听到有人喊起火了,起来看到黄**的家起火了,火源是蒲**家起的,快烧到吴**家,自己只救出一辆摩托车。证明蒲**家中起火,自家房屋被烧毁的事实。

2、被害人吴**(女,通道县人)陈述,2012年3月8日晚,睡梦中听到黄**家传来“噼啪”的响声与讲话声,后听到蒲**喊了两声“救火”。发现黄**家上楼的那间屋烧冲天了,火朝着自家这头烧。证明蒲**家中起火及发生火灾的大概时间,自家房屋被烧的事实。

3、被害人杨**(男,通道县人)陈述,2012年3月8日晚23时40分左右,在家睡觉,突然听到蒲**和黄**夫妇在喊起火了,来救火,是秀*家起火了,杨**家只救出来一辆摩托车。证明蒲**家中起火及发生火灾的大概时间,自家房屋被烧的事实。

4、被害人石柳女(女,通道县人)陈述,2012年3月8日晚,听到有人喊起火,见黄**的房屋被烧了,石柳女的房屋也开始着火,后烧到杨**的房屋。证明黄**家(即蒲*灵家)中起火,自家房屋被烧的事实。

5、被害人黄**(女,通道县人)陈述,2012年3月8日晚在家睡觉,隔壁的人喊救火时。才知道是黄**家起火了,黄**的房屋已经烧了点。黄**拿了床被子和一些其他东西,之后便进不去了。证明黄**家(即蒲*灵家)中起火,自家房屋被烧的事实。

6、被害人袁**(男,通道县人)陈述,2012年3月8日23时,袁**在睡觉,其母亲发现隔着他家三四栋屋的一栋房子有火光,就叫醒袁**。到现场时,大火已经冲天了。因为黄**家下面的那个消防栓被打开后,又被房子上的瓦砾给掩埋了,没人敢去关,导致其他的消防栓水压不够,火势控制不住。袁**家有六间房屋被烧毁。证明黄**家(即蒲*灵家)中起火,自家房屋被烧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证人黄**(女,通道县人)证实,2012年3月8日晚上8点多,黄**上床睡觉,其老公蒲**在客厅烤火。睡到半夜,听到客厅有异常的响声,发现屋外有火红的亮光,便叫醒蒲**一起去客厅看,看到客厅里的沙发和烤火箱着火了,蒲**跑到厨房打了一盆水救火,但火势太大,救不了,就跑到村子里喊人救火。证明蒲**睡觉前使用电烤箱,醒来后家中烤火箱和沙发着火的事实。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蒲**供述,2012年3月8日晚,蒲**和妻子黄**吃了晚饭一起坐在电火箱里烤火。大概到了20时30分至21时,黄**睡觉去了,蒲**还在烤火。到21时30分左右,蒲**也去睡觉了。不知睡了多久,黄**就将蒲**喊醒,说外面有火光。看到客厅的沙发和电火箱烧了起来,当时火蛮大,他们打水浇火没什么效果,就跑出去呼救。证实了起火的原因、地点和过程。

五、鉴定结论。

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通公消火认字[2012]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起火时间为2012年3月9日OO时,起火部位为蒲慧灵住宅,起火点为蒲慧灵住宅二楼客厅,火灾原因为蒲慧灵长时间使用电取暖器具不慎引发火灾。证明了火灾发生的原因、时间。

六、现场勘验笔录。

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实电烤箱在起火前属通电状态。

上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使用电暖器具不慎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当日被告人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蒲**涉嫌失火犯罪情节严重,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蒲**判处有期徒刑3-5年。本院对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蒲*灵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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