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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赵**与其亲属赵**、赵**、赵**、赵*任一起在张*妹承包的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峰村委会上岭村板前岭山上扫墓,赵**因燃放鞭炮不慎引起山火,赵**随即打电话报警。经韶关市浈**术工程师鉴定,被烧毁的林地为灌木林地,过火林地面积为125亩(8.33公顷),人工造林药用树种为吴**。另经韶关**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吴**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70625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失火罪没有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另外,对被烧毁的中药鉴定书有二份鉴定,哪份为准?庭审后被告人自行到失火地点拍照了一些照片,称被烧毁的药材吴**还存活,请求法院核实。

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从轻情节:1.山火的发生是因为被告人与家人在扫墓中燃放鞭炮而后引起的,山火发生后全家人立即返回原地并积极参与灭火,及时报火警以减少损失,引发山火是过失引起的行为,且被告人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2.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且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被烧毁药材的补偿问题,但由于双方意见分岐较大未达成协议,证实被告人有悔改麦现,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赵**与其亲属赵**、赵**、赵**、赵*任一起在张*妹承包的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峰村委会上岭村板前岭山上扫墓,赵**因燃放鞭炮不慎引起山火,赵**随即打电话报警。经韶关市浈**术工程师鉴定,被烧毁的林地为灌木林地,过火林地面积为125亩(8.33公顷),人工造林药用树种为吴**。另经韶关**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吴**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70625元。

上述指控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5日受理该案,4月21日立案。

2、到案经过。

2014年4月5日17时许,赵**、赵**、赵**三人到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报案称:其在浈江区犁市镇群峰村委会上岭村板前岭的山上扫墓的时候,不慎引起山火。民警立即对赵**、赵**、赵**三人作进一步的调查。证实:赵**是自动归案。

3、户籍证明。证实:赵某华案发时是成年人、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1、赵**的证言:今天清明节我和我哥赵*松、弟弟赵**、侄子赵**、赵*任一共五人到石脚下岭和板前岭扫墓,先扫石脚下岭的墓,再扫板前岭的墓。到板前岭时过了十二点钟,我们按习惯先将坟周围的杂草清理了,然后我和赵*松、到上面清印子,两个侄子就在坟龟背挂纸、焚香,我们还在清理上面印子时,侄子赵**他们就开始打纸炮了,纸炮应该是赵**点的。我们在上面清完印子后,我也点了一封短纸炮,但我点的这封纸炮是扔在很干净的地方,打完后一点火烟也没有,肯定不会引起明火。之后我们哥三个下来土坟的坟堂行礼喝水,我二哥赵*松还去坟的四周检查看那些炮纸会不会起火,他看到有烟起的地方还用脚去踩灭。我们看了基本没有什么烟了才下山回家。但没想到当我们走到山脚时,那些在山脚做工的妇女说我们刚才扫墓的地方起火了,我们当时一起扫墓的五个人马上就上山去扑火,同时还请求当时在山脚做工的十几个妇女帮忙扑火,但她们不肯。只好就我们五个人扑火,由于人少,山上遍地都是人家割下晒干的杂草,加上有风,所以我们五个人根本无法把火扑灭,后来只好报警了。我们在板前岭扫我们家的墓时附近没有其他的人扫墓,在离我们家的坟下面十多米的地方还有两个坟,我们去到时人家已经扫完墓了。起火原因肯定是因我们扫墓燃放炮竹引起的。具体有多大不知道,我知道就已经烧了板前岭和山背的石脚下村的山岭。板前岭几年前就已经租给人家种的药材。石脚下村的山岭种的是桉树。我们在板前岭扫的墓主人我们都不清楚叫什么,反正是很老的坟了,坟前的墓碑上刻的字都看不清楚了。这次板前岭烧起的山火是我们扫墓引起的,我们主动讲清楚情况,希望公安机关能从轻或减轻我们的责任。

2、赵**的证言。

今天清明节我和我二哥赵**、六哥赵**、侄子赵**,我儿子赵*任一共五人到石脚下岭和板前岭扫墓,石脚下岭的墓先扫,然后再扫板前岭的墓。去到板前岭我们家的坟时已经过了十二点钟了,我们按习惯先将坟周围的杂草清理了,然后在地坟龟背挂纸,接着在坟前焚香,之后我二哥的儿子赵**将扫墓的纸炮竹拆开用一根棍子挂起来插在坟的龟背上,当我和二哥、六哥还在清理上面的印子时,赵**就开始点纸炮了,他先在坟堂点了两封短的纸炮,再去点挂在棍子上的长纸炮。我们在上面清完印子后,我六哥也点了一封短纸炮。之后我们哥三个下来土坟的坟堂行礼喝水,我二哥还去坟的四周检查看那些炮纸会不会起火,他看到有烟起的地方还用脚去踩灭,我们看了基本没有什么烟了才下山回家。但没想到当我们走到山脚时,那些在山脚种小树的妇女说我们刚才扫墓的地方起火,我们当时一起扫墓的五个人马上就上山去扑火,同时还请求当时在山脚做工的十几个妇女帮忙扑火,由于人少,山上遍地都是人家割下晒干的杂草,又有风,所以我们五个人根本无法把火扑灭,后来只好报警了。我们在板前岭扫我们家的墓时附近没有其他的人扫墓,在离我们家的坟下面十多米的地方还有两个坟,我们去到时人家已经扫完墓了。我们在山脚下那些妇女说我们的坟起火时就看见我们的坟后面的地方烧起了很大的火。我们来你们这里说明情况时火都还没有扑灭,当时我们离开时就已经烧了板前岭和山背的石脚下村的岭。板前岭几年前就已经租给人家种东西了,听人说是种的药材,几年了都看不到那些苗长高。石脚下村的山岭种的是桉树。

3、赵**的证言。

2014年4月5日12时许,我和我两个弟弟赵**、赵**,我儿子赵**,侄子赵*任五个人一起到群峰村委会上岭村“板前岭”扫墓。我和赵**、赵**在墓地的上方清理印子,赵**、赵*任就在墓地的龟背上挂纸钱、烧香、烧纸钱,我和赵**、赵**在上方清理印子的时候,赵**和赵*任两人就开始燃放鞭炮,我不清楚具体是他们两个人是何人燃放鞭炮的,拜祭基本完成之后,我看到坟墓的坟龟的上方冒烟,我立马用脚将冒烟的地方踩灭,我们在墓地停留了一段时间,看到墓地四周没有烟火才开始下山的。走到山脚的时候,在山脚工作的妇女说我们扫墓的地方起火了,我们就马上到起火的地方灭火,同时还请求那些妇女去山上打火,但是他们不愿意。我们当时只有五个人在山上打火,山上的草又干,所以根本没有办法把火扫灭,约13时许,我们又叫家里的人一起过来打火,但是还是不能打灭,最后赵**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们扫墓的时候就只有我们去扫墓,没有其他人,当时有三、四墓地是已经祭拜过了的,火是从我们扫墓的地方开始烧起的。我们发现山火的时候,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板前岭被烧的地方是别人租来种药材。山火是我们扫墓引起的,但是发生山火之后,我们主动去打火,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情况,我当时也因为打火而烧伤,希望公安机关对我们从轻处理。

4、赵**的证言。

2014年4月5日11时许,我们家扫墓是分两组人的,我是和我爸爸赵**、我两个大伯父赵**、赵**,我哥哥赵**五个人一组的,一开始我们是在石脚下村的扫墓上拜祭的,12时许,我就开始到上岭村板前岭扫墓,一开始上山的时候我们就开到挺多妇女在扫墓的山脚作业的,抵达拜祭的墓地之后,我和赵**负责清理墓地前和坟龟背上的杂草,,赵**、赵**、赵**三人就在墓地上正方清印子,清完杂草之后,我和赵**就开始点蜡烛、焚香、烧纸钱,蜡烛是我点的,香是赵**点的,纸钱我和赵**都有份烧,等纸钱烧得差不多的时候,我就把烧尽的纸钱踩灭了,赵**就开始燃放鞭炮,一开始是燃放排炮的(然放了三封排炮),燃放玩排炮,赵**又用一支树枝插墓地龟背上燃放大的鞭炮,放完鞭炮之后,赵**、赵**、赵**就下来了,赵**看到燃放大鞭炮的地方冒烟,就叫赵**把冒烟的地方熄灭。拜祭完之后,我们在现场待了十分钟,看到现场没有什么烟火我们就开始下山了。走到山脚的时候,在山脚工作的妇女就告诉我们说,我们拜祭的墓地着火了,我们就马上跑上着火的地方去救火。一开始我们是自己救火的,现场杂草有多,风也大,我们没有带水和干粮,打了一段时间的火,大家都累了,12时57分的时候,我爸爸赵**就打了119报警。我们就继续在现场救火,过了一段时间也没有看到救火的人来,我爸爸又打了110报警,看到山火救不了,也没有人来支援,我们就开始下山,我们走到茶叶地的时候看到我们赵**、赵**、赵**、赵**,我们告知他们我们扫墓引起山火,然后他们四个人就去山火现场打火,当时我们又渴又累,我大伯父赵**又烧伤了,我们就回家休息了。走到山脚发现山火的时候,过火面积就不大的,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就是在我们拜祭的墓地上。当时我就没有看到扫墓的山上有林木。我们是用普通的打火机来点火的,打火机是赵**的。

5、林**的证言。

2014年4月5日14时40分,我接到帮我看山的林*发打电话给我说,我种植药材的山发生山火,然后我就马上到赶进山火现场。15时10分左右到达山火现场,看到林*发的外弟和岳母(不知道具体名字),我就让他们和我一起上山打火,打火差不多一个小时候后,我就打电话给上岭村的村长王**,让他叫人来打火,村长说他没空,在扫墓,我们就继续三个人一起打火,16时许我们三人就将山火扑灭了,最后我就打了110报警。山火之后我去周围打听了一下,听说是群丰村委会上岭村的姓赵的那家人扫墓引起的,具体是何人我也不清楚。我去到山火现场的时候,过火面积已经是很大了,约100多亩,起火点在那里我就不清楚。我去现场的时候,没人在山上作业,在打火期间我看到有人来扫墓,我就立马过去询问是何人扫墓引起的山火,当时扫墓的人说不知道,也不愿意告诉我他们叫什么名字,他们也是刚刚来的,山火不是他们引起的。山火的过火面积约130亩左右。发生山火的山我种植了中药(吴**)、茶树、杨**。全部都种植了四年,中药(吴**)我们每年都修剪的,未长新芽基本上都是70公分高,茶树基本上是1.2米至2米高,杨**基本上都是两米高。吴**烧了约15000株左右,茶树约500株,杨**约200株。

6、林*发的证言。

4月5日14时许,我接到我舅子张**的电话,他说他从内腾村出犁市街的途中看到板前岭有山火,因为我平时是在板前岭山脚养鸡的,他通知我叫我注意。我知道板前岭发生山火后,马上想到我堂**在板前岭山上种了药材,于是我赶紧打电话又通知了林**。至于当天山火的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那里应该是群峰村委会上岭村的集体林地,后来好像是承包给了林**的弟嫂种植药材的。当天板前岭的山火毁被的林地上种植的是吴**。我在板前岭养鸡有一年时间了,平时那里都没有人出入的,就是今年开始有一个老板请了些工人在山脚的公路边种植树木,山火当天山脚有工人在种树,那些工人有可能知道山火的情况。

7、刘**的证言。

2014年4月5日16时许,在五四村**大学冲、河边厂、黄**委会、犁**委会下寮等几个地方都发生山火,我在那几个山火现场打了火之后又接到我们犁市林业站的马中洲站长的电话让我过去群峰村委会上岭村板前岭的山上打火,我16时许,我带着我们犁市六个护林员一起去板前岭打火,去到现场的时候山火已经烧到板前岭隔壁的松树岭了,我们立马开始打火,火是17时许打灭的。我不太清楚山火是怎么引起的。山是群峰村委会上岭村的集体山林。发生山火的山是有种药材,具体什么药材我不清楚。药材基本都是50-70公分高。据我所知板前岭发生了两次山火,第一次是2014年4月5日发生的,第二次是2014年4月14日(具体时间我不确定,不过发生山火的当天我给林**、林*发做了询问材料,板前岭第一次失火的过火面积是在发生第二次山火前测量的)又发生了一次山火,2014年4月5日的山火现场我于2014年4月10日的时候,我去了测量山火的面积,当时是用GPS去现场测量山火面积的,山火的过火面积是125亩。第二次的山火是承包者自己的管工吸烟不慎引起山火的,过火面积是13亩左右。我没有看到有人在山火现场。4月5日的山火都是发生在种药材的林地上面。

(三)被害人陈述

张**的陈述:2014年4月5日,在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峰村委会上岭村板前岭被火烧的吴**是我种植的,上岭村板前岭属于上岭村的集体山林,2010年9月的时候我承包过来种植吴**。承包合同里的面积是300亩,吴**是我2010年就开始种的,属于我所有。此次山火的过火面积为125亩,板前岭的吴**是我一个人经营的。因为我平常工作比较忙,所以一直都是我姐姐林**在打理,等种植吴**获利后,林**是有分成的。

(四)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

2014年4月5日中午12时许,我和我父亲赵**、我六叔赵**、我小叔叔赵**、我堂弟弟赵*任一起到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峰村委会上岭村“板前岭”山拜山祭祖。我们走到祖坟之后,就由我与赵*任负责在祖坟上放冥钱冥纸和在坟前点蜡烛、点香。我和赵*任做完前面的这些工序后,已经到了12时30分许,这时就由我负责燃放鞭炮,我在坟堂燃放了两封小封的鞭炮,在坟头我用棍子挂起一封两万发的鞭炮来燃放。等我燃放完三封鞭炮后,我们看见坟周边烧完的鞭炮纸冒烟,为了防止引起山火,我和我父亲都在地上的鞭炮纸上踩了一遍,我们看到没有冒烟了,我们还在那里守了几分钟,确保没有明火和冒烟现象后就下山了。等我们走到山脚附近时,我们遇到在山脚帮人种植药材的村民,他们跟我们说山上着火了,我们马上回头看,我们发现在我们刚刚拜完山的地方有明火而且有浓烟,于是我们赶紧跑回去,我们回到我们祖坟时,山火的明火位置距离我们祖坟约30米,但从祖坟往山顶方向一直到有明火的位置都有过火的痕迹,山火当时已经蔓延开约几百平方米的范围,而坟地往山脚方向却没有过火的痕迹,坟前的茅草都没有烧着。我们看到这种情况,马上从周边砍到树枝来打火,但由于风大且山上的干茅草较多,火势蔓延很快,到了12时57分许,我们没有办法扑灭山火,于是我小叔叔赵**立刻报警了。我们一直在山上打火,到了14时多,我们就下山回家吃饭,而其他在家的亲戚就接着上山打火,我们吃完饭后就主动来到你们单位自首。山火应该是我在坟前燃放鞭炮后,有些鞭炮残余物弹到周边的草堆,而我们在现场也没有及时发现,等到我们下山期间就起火了。“板前岭”的林权具体是谁的我不清楚,好像附近几条村都有份的,今天我们拜山烧着的这一块是属于我们上岭村的,现在由外面的老板向我们村村民承包下来种植药材的。我是用一个黄色的普通火机点燃香烛,再用香烛点燃鞭炮的。从拜山祭祖到回去打火期间除了我们家的五个人就没有看到任何人。我们拜祭前都会先把坟地周边的杂草除开,我们带铁铲,准备用于打火。我们家族的人都投入到打火中,我们轮流打火,我父亲还因为打火而中暑,现在还在家休息。

(五)鉴定意见

韶浈林**(2014)12号鉴定意见、韶关**证中心鉴定结论书、鉴定资质证书、价格鉴定委托书、韶关**证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书、重新鉴定委托书、重新鉴定申请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火灾烧毁林地现状为商品林地中的灌木林地,林种为药用林,过火林地面积125亩(8.33公顷),人工造林药用树种为吴**,年龄4年,平均高60-100厘米,造林密度约110株/亩,保存率100%。第一次鉴定被烧毁的吴**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40725元,重新鉴定后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70625元。鉴定意见告知了双方当事人。

(六)勘验、检查笔录

韶*(森)勘(2014)03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实: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群峰村委会上岭村“板前岭”山段现场的情况。

上列证据经侦查机关合法取得,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后本院发函给韶关**证中心,该中心复函称:接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浈江区犁市镇群峰村委会上岭村“板前岭”山段失火现场进勘验后,作出了韶价认鉴(2014)220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提出未计算管理人员人工费用,通过委托方向我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我中心按规定受理后,经过集体审议,认为被害人所提异议合理,我中心重新测算后,出具了韶价认重鉴(2015)16号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时在重新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书中第十条声明的第三点已注明原韶价认鉴(2014)2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废止。关于部分吴茱萸存活问题。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即与委托方进行了现场勘察,对标的物状况进行记录,委托方办案人员对现场勘察情况予以签名确认。其后存活情况,我中心无法预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清明节祭祖扫墓期间,未注意森林防火,擅自燃放鞭炮而引发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13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人提出的鉴定结论书问题,办案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物价鉴定部门对被烧毁植物(中草药)作出鉴定,第一份鉴定作出后,由于被害人提出异议,鉴定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了重新鉴定结论书,并说明第一次鉴定结论书作废,且将鉴定结论送达给被告人及被害人,被告人在收到鉴定书后并未提出异议。故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至于事后有部分吴**存活问题,无法预知。有部分火烧后重新生长,也符合植物生长的客观现象。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造成严重后果,无事实依据,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在失火后积极参与扑救灭火,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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