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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失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火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予以追缴。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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