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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滥发林木罪、失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阳西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滥发林木罪、失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阳中法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2年9月20日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已缴纳罚金5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4月、5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六日(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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