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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与儿子李某某等一行五人携带香烛、钱纸等祭品到汕头市濠江区达濠缚仔山扫墓,被告人张**将点燃的香枝插在其父母坟墓“祖考恭禧张*,姚某某陈氏墓”和相连接的“古人”墓碑浅土层处,后因残留有火种的香枝引燃“古人”墓碑上地表枯叶杂草造成山林火灾,后经被告人张**的儿子李某某及路人和山林防火人员的抢救,至当晚11时许火势被全部扑灭。经汕头**研究所测定,该宗山火过火面积为48.907亩(折合3.260公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香枝;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赤**委会出具的关于4月5日引发山火情况介绍、濠江区农林水务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汕公森函(2015)1号关于补充调查和评估广澳内山和达濠缚仔山森林火灾受害情况的函、汕**水函(2015)12号复函、气象资料证明等;证人李某某、张*乙、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无视国法,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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