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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到某镇杨恩村u0026ldquo;马**u0026rdquo;前代福德老人墓处扫墓,在燃放鞭炮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五华县林业局鉴定:山林过火面积34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0亩,合计经济损失358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损失鉴定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过失引起山火,究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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