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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歌根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了(2009)厦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帅歌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帅歌根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148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0年2月24日押送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闽刑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帅歌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32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民事赔偿款履行较少,又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分别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泉刑执字第1538号刑事裁定,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5)泉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帅歌根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916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帅歌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受到年度表扬,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帅歌根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受到年度表扬。本次报减刑没有再执行财产刑。累计交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帅歌根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被判处的民事赔偿款数额大,仍大部分没有执行,且间隔期内月平均消费高达317.26元,本次报减刑时又不交纳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帅歌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30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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