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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甲在其经营的位于鲤城区的泉州**限公司二楼接待室内,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陈*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甲拿起放在上述接待室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扎进陈*乙的背部,致陈*乙膈肌破裂,脾破裂。经法医鉴定:陈*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陈*甲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陈*乙人民币70万元,被害人陈*乙亦对被告人陈*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CT检查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疾病证明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陈*乙的陈述、证人贾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处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因琐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甲持械伤害他人,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乙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能达到刑罚的惩戒效果,故对被告人陈*甲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交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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