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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了(2009)榕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乐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被告人乐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4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民法院经过重审,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了(2009)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乐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万元(已缴3万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2年6月24日押送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闽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乐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31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905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次报减刑时罪犯乐*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交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民事赔偿款仍大部分没有交清,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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