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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了(2013)丰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亮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先前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9906.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001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达标分15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达标分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本次报请减刑即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仍有部分赔偿款未能履行完毕,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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