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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刑初字第11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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