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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文明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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