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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8时许,被告人陈*甲在龙岩市新**家乐门窗店门口遇见被害人陈*乙,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甲将被害人陈*乙打伤,致被害人陈*乙鼻部软组织肿胀,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鼻切迹旁骨折并错位;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本院查明

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陈*甲是被害人陈*乙妻子的叔叔。被告人陈*甲已经赔偿被害人陈*乙经济损失9622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谅解书,证人张*的证言,被害人陈**的陈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陈**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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