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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郑**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乙以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郑**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判令被告人郑**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丙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乙以其与被告人郑**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与被告人郑**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郑**也已经支付了赔偿款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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