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关于被执行人卢**、赖*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漳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4月21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三次查询了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卢**、赖**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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