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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晓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的妻子袁*因停车一事与被害人万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丁某某用脚将被害人万某某左侧腰背部位踢伤,造成被害人万某某L2、L3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万某某医药费人民币九万元,被害人万某某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证人袁*、陈某某的证言,赔偿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新建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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