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西省**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景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31日江西**民法院作出(2005)赣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2月18日,2012年5月25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7次,单项表扬5次。经委托江西**监狱将罪犯张**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