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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14时许,被害人柯*手持木棍同徐**等人在瑞昌市五里桥皇朝盛世网吧找到柯*龙,徐**要求柯*龙到网吧外面说清楚曾殴打徐**朋友詹某某的事,柯*龙不同意并与徐**发生争吵,徐**先动手推了柯*龙,与柯*龙一起的被告人张某某便从口袋内拿出弹簧刀将徐**的后背捅伤,柯*用木棍击打张某某的头部,张某某又用弹簧刀将柯*的后背捅伤,简*和皇朝盛世网吧老板曹某某上前拉架时也被张某某用弹簧刀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柯*左背部三处锐器创口,并形成左肺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徐**右背部锐器创并形成右侧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曹某某肢体一创口长7.5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柯*、徐**、曹某某、简*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瑞昌**鉴定中心(瑞)公(司法)鉴(法)字(2015)008、009、0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柯*、徐**对引起和激化矛盾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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