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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莲故意伤害(2015)赣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因与吴*存在感情纠纷,多次找寻吴*,但吴*均避而不见。2014年2月5日23时许,钟*来到赣县梅林镇大道号吴*家门口蹲守,期间,为躲避吴*的妻子刘**,其躲上了楼顶天台,而刘*听到声响后上天台查看情况时发现钟*,随即两人发生冲突,钟*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刘**砍伤。经伤情鉴定: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查明

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赔付了6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许*、吴*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辩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抓获经过,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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