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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2月20日18时,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人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永和村二队刘某某家门口与刘某某的妻子张**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张**的弟弟张某某到现场后与刘某某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后张某某捡起一块水泥砖砸到崔某某。被告人刘某某遂上前将张某某摔倒在地致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致右股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不表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指控与案件事实不符,且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张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巨大的过错,故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中卫市**民委员会证明,调查笔录等支持其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人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永和村二队刘某某家门口与刘某某的妻子张**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张**的弟弟张某某到现场后与刘某某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后张某某捡起一块水泥砖砸到崔某某。被告人刘某某遂上前将张某某摔倒在地致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致右股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的协议,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

2.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20日,路某某报案称其儿子张某某被刘某某打伤。中卫市公安局宣和派出所受案并开展调查工作,并于2015年4月16日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3.谅解书、收条,证明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赔偿款5.5万元,张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二)鉴定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15)0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某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致右股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围。

(三)辨认笔录

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4月16日,在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民警的组织下,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刘某某对其伤害被害人张某某的地点进行辨认。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我和我女儿张**、张*乙送张**和刘*某的儿子刘*回刘*某家,当时我没有进去,几分钟后张**和张*乙出来了,刘*某的母亲崔某某、姐姐、姐夫马某某、父亲刘*乙及刘*某也跟着出来了。崔某某骂张**,我就说了崔某某几句,我们就发生了争吵,刘*某朝张**的后颈部打了一两拳,我上前拉架时与崔某某和刘*某的姐姐撕扯在一起,后来被一个邻居劝开了。这时我儿子张*某坐着一辆出租车来了,张*某看到我们在争吵,就到刘*某家门口喊着说:“谁打了我妈?”刘*某朝张*某的胸腔打了几拳,马某某朝张*某的身上打了一拳,后刘*某把张*某打倒在地,用膝盖顶着张*某的右大腿朝外折了一下,马某某当时按着张*某的肩部。刘*乙等人把刘*某拉开了,张**跑到张*某跟前说张*某的右腿骨折了,我们就把张*某送到医院了;

2.证人张**的证言,证明我和刘*某有一个儿子叫刘*,因为我和刘*某闹离婚,刘*跟着刘*某生活。2015年2月16日我把刘*接到我娘家过生日,2月20日18时许,我和我母亲路某某、妹妹张**把刘*送到刘*某家后,与刘*某的母亲崔某某发生了争吵,刘*某朝我脖子打了三拳,路某某拉架时与崔某某撕扯在一起,邻居秦**把我们劝开了。后来我弟弟张某某到了现场,对刘*某及其家人说有什么事情好好说,为何要打人。马某某和刘*某分别朝张某某的胸前打了两拳,并将张某某推到了大门口,刘*某把张某某摔倒在地,压在张某某的身上用膝盖顶着张某某的右大腿,用手把张某某的膝盖朝外折了一下,马某某朝张某某的胸腔打了两拳,后被刘*乙拉开。我看到张某某右大腿上的骨头把肉顶起来了,随后我们就把张某某送到医院了;

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儿子刘*某和张*甲闹离婚,他们的儿子刘*一直由我们看管。2015年2月20日18时许,张*甲和她妹妹领着刘*来了,我和张*甲因为孩子的事发生争吵,张*甲骂我,刘*某用拳头朝张*甲肩部打了一下,我家邻居秦**就把我们劝开了。后张*某过来问谁打他妈了,我就把张*某从我家屋子里推到大门口,张*来过来劝张*某并把张*某拉到马路对面。随后张*某捡了两个水泥块扔过来,其中一块水泥砸到我肚子上,刘*某就过去搂着张*某的肩部把张*某摔倒在地,随后张*甲跑到张*某身边说张*某腿折了;

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儿子刘*某和张*甲婚后有一个孩子叫刘*,最近几年刘*某和张*甲闹离婚,张*甲就没在家住。2015年2月20日18时许,张*甲和她妹妹领着刘*到我家,崔某某和张*甲因孩子的事情发生争吵,当时秦**就把张*甲劝走了。过了几分钟张*某过来问谁打他妈了。崔某某和刘*某、马某某把张*某从我家院子推到大门口。张*某捡起两个水泥块,把一块水泥朝我们扔过来打到崔某某的肚子上,用另外一块水泥还要打,刘*某就到张*某跟前搂着张*某的肩膀把张*某摔倒在地,后张*甲说张*某腿折了;

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0日,我和妻子刘*甲去中卫市宣和镇永和村二队我岳父刘*乙家拜年。18时许,崔某某和张**因为孩子的事发生争吵,后秦**就把张**和崔某某劝开了,我们就回屋了。过了一会张某某来了问谁打他妈了。*某某把张某某往大门外面推,我也跟着推张某某。邻居张*来过来劝架,张某某捡了两个水泥块,一个扔过来砸在崔某某的肚子上,一个打在树上,后刘*某到张某某跟前用胳膊搂着张某某的左肩膀把张某某摔倒在地,随后张**说张某某的腿折了;

6.证人曹**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我看见刘**家门口有人在吵架,随后来了一辆出租车,下来一个小伙子(经查为张某某)对刘**家人说谁打了他妈。我就和张**、吴**到了现场。当时现场有刘**、刘*某、马某某、崔某某,还有路某某、张**、张**的妹妹。张**过去拉架,张某某抓着张**的衣服把张**拉到路对面,后张某某捡起一块水泥块朝刘**家人扔过去,崔某某就捂着肚子说水泥块打到她了。刘*某看到张某某拿着水泥块打人就到张某某跟前抓着张某某的肩膀把张某某摔倒在地,刘*某家人和路某某都围上去把刘*某拉开,张**说张某某的右腿骨折了;

7.证人张*来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我看见刘*乙的儿媳妇张**在刘*乙家门口哭,张**的母亲路某某在路边站着。过了几分钟张某某坐出租车过来进了刘*乙家,两三分钟后就出来了,说:“我看看永和村的人能把我怎么样。”我过去跟张某某讲理,张某某就抓住我的衣领将我从路东拉到路西,这时刘*乙、刘*某、马某某、崔某某都从家里出来了。*某某放开我后随手拿起一块石头扔着打到崔某某的肚子上,刘*某就拉着张某某的衣领将张某某摔倒在地。***说张某某的腿骨折了,我过去看见张某某的脚尖转到了脚后跟处,我抓着张某某的腿转了一下,他的脚尖又转回到了前面;

8.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张**的母亲路某某和崔某某在吵架,我把他们劝开了。后来张*某过来了。张*丙劝张*某,张*某拿着水泥块要打人,刘*乙家人就往跟前围着,张*某手里的水泥块打到了谁我没有看到,崔某某捂着肚子说水泥块打到她了。后来我一转身看到张*某侧卧在地上,张**说张*某的右腿骨折了。我当时面朝路西和路某某说话,没有看到张*某如何倒地的;

9.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我看到崔某某和路某某等人在争吵,后张*某到了现场。张*丙过去劝架被张*某拉到刘某某家西侧的路边。张*某捡了一个水泥块打到崔某某的肚子上,张*某又去捡水泥块的时候,刘某某跑到张*某跟前用手搂着张*某的脖子把张*某摔倒,张*某说他的腿折了;

1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我看到崔某某和路某某争吵并撕扯。张某某过来后与刘某某家人又发生争吵,张某某拿了一块石头朝崔某某的肚子打了一下,刘某某抱住张某某将其摔倒在地,张某某说自己的腿疼;

1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在刘某某家,崔某某与张**、路某某发生争吵。后张*某进了刘家院子骂谁打了他妈,怎么到了大门口我没有注意。张*某捡了一个水泥块朝崔某某扔了过去,具体打到崔某某的什么部位我不清楚。刘某某到张*某跟前将他摔倒,张**跑过去说张*某的腿折了。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我坐出租车回宣和镇永和村三队,到永和村村部时看见我母亲路某某和我姐姐张*甲在路边站着,路某某说她和张*甲给刘某某送孩子被刘某某打了。我就到刘某某家问为何打路某某,刘某某说:“打了就打了怎么了。”刘某某的姐夫马某某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我被他们家人推到大门口。随后刘某某的邻居把我劝到路西面,我又返回刘家大门口,用手指着刘某某问:“为什么打我妈?”刘某某就朝我的胸腔打了两拳,我被打倒在地,马某某朝我的头上打了两拳,我当时抱着头,刘某某用膝盖顶着我的右大腿,用双手把我的右大腿朝外折了一下。当时我的大腿疼的不行,我感觉右大腿骨折了。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我和我妻子张*甲闹离婚,她不在家住,我儿子刘*由我父母照看。腊月二十七张*甲的妹妹把刘*带去张*甲娘家了。2015年2月20日,我和我父亲刘*乙、母亲崔某某、姐姐刘*甲和姐夫马某某在我家吃饭,张*甲和她妹妹张*乙领着刘*到我家,我母亲崔某某和张*甲发生争吵,张*甲骂我母亲,我就朝张*甲的肩膀打了一拳,邻居秦**就把我们劝开了。过了不到十分钟,张*甲的弟弟张*某来了,崔某某就在外面把张*某拦住推到我家大门口,张*来劝张*某,张*某拿了两块水泥块,其中一块砸到崔某某的肚子上,另外一块举起来准备扔,我上前就搂着张*某的左肩膀和脖子把张*某摔倒了,张*某的右腿和右侧上身着地了,随后我被拉开。张*甲跑过去说张*某骨折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辩护人出示的中卫市**民委员会证明,调查笔录,证明被害人张某某案发前右腿曾受过伤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庭情况等,经审查,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指控与案件事实不符,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而正在进行的是指已经发生尚未结束。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某捡起一水泥块砸到被告人母亲崔某某的肚子上,被告人刘某某看到自己母亲被砸,遂跑过去将被害人张某某摔倒在地,此时被害人张某某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该事实有证人马某某、曹**、崔某某、张**、秦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被害人张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巨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被害人张某某的母亲、姐姐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人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某到现场后,不能冷静处理该纠纷,而是采取不当手段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纠纷,故其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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