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6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063.56元。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新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2日、2014年1月21日、2014年7月14日、2014年10月27日、2015年2月15日获季度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36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