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杨某某自愿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杨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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