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诉黄兵元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吐鲁**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吐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不服,提出上诉。吐鲁**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吐中刑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不服,向吐鲁**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吐鲁**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吐中刑监字第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王**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王**自愿申请撤回其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复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