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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楠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夏**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8月23日本院以(2011)吴*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1月26日本院以(2013)吴*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

执行机关吴*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检察机关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意见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三课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由于表现突出,2013年度被评为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累计得减刑分107.8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谢*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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