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开庭审理后,自诉人郭某某与被告人郜某某达成案外和解,自诉人郭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郭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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